吉建造〔2016〕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三、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并不得上调或下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 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其风险费应按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进行编制。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且经提请招标人还不明确的,其工程风险费按5%考虑。
五、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成果文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投诉进行处理。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审核招标控制价为由,影响、延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