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项目、涉及到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围护工程。
第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监督管理建立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为中心,各市、州为重点的全省联网监控机制,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是根据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参照当地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实体而投入的直接费、间接费,含规费和税金是当地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平均成本,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最低投入成本。
第五条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信息发布机制。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含建筑节能围护工程)组织采集、测算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并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本地区(各阶段时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定期每年的四月一日、七月一日、不定期的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上发布。所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的质量安全成本标准。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其工程风险费不得低于5%。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
第七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凡由省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应将招标控制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有关计价条款、控制价的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非省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八条 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含建筑节能围护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低于公布的同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合同备案。如采用专有技术或特殊工艺并能说明成本合理组成的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可以进行合同备案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预交质量安全保证金发包、承包方各缴纳50%具体金额为需备案的合同价款与公布质量安全成本价的价差额。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机构书面告知质监、安全等部门将该工程纳入全过程重点监管。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写出切实履行职责的承诺落实具体责任人。承包人按原中标价格完成工程建设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质量安全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工程含建筑节能围护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返还。建筑节能围护工程不合格的按其造价全额扣回用于返修。出现质量问题的要依法从严惩处相关责任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
对不缴纳质量安全保证金而擅自开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并从严惩处。
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方法进行编制。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发包人必须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竣工结算证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条 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充分利用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及成本价、工期、质量、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等各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